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保卫部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院保密规定,结合保卫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保卫部工作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保卫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保卫部是学院保密工作的重点部门之一,在学院党委和学院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保卫部全体工作人员应首先从自我做起,在做好全院保密工作的同时,立足自身岗位,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保卫部涉密重点岗位:
(一)涉密计算机管理。专责人员:保卫部工作人员。
(二)学院中控室管理。校园中控室视频监控系统属于保密范畴,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查看,严禁私自拍摄影像资料,违者将严肃处理。因工作需要的视频资料下载,由保卫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负责下载。
(三)保卫部网站管理。专责人员:保卫部工作人员。
(四)所有涉及师生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工作岗位(学生信息管理、门卫登记、办理涉及师生员工的案事件等)。专责人员:保卫部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相关涉密工作人员保密职责:
(一)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二)不将涉密文件材料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涉密文件材料收藏在抽屉或文件柜,并随手关门。
(三)在办理涉及师生员工的案事件中,严禁将涉及师生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情况向外透露、传播。
(四)起草涉密文件材料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准随便乱扔,应集中按照保密规定要求销毁。
第六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
(一)为维护保卫部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正常运行,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其他设备。
(二)加强计算机使用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三)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保卫部责人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学院党委和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二)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部门网站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卫部领导审批。
(三)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四)部门网站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八条 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