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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2011年第462期:2011年第二次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发布,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30日

发布日期:2011-10-14   点击量:

2011年10月13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1年第二次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17号)印发。 全文如下: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殡葬、假肢类)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1〕107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2011 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7号),为做好2011年12月份第二次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和等级 (一)鉴定职业 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11个职业的技能鉴定。 (二)鉴定等级 11个职业的技能鉴定等级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申报五级(初级),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申报四级(中级)。 同时开展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7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鉴定,视实际情况开展部分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通知另发)。 二、鉴定方法和形式 (一)鉴定方法 各职业实行全国统一鉴定。 (二)鉴定形式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由鉴定站组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级别的鉴定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鉴定职业及等级。 三、鉴定的依据和内容 (一)鉴定依据 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是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编写的相应级别的《培训教程》《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全攻略》(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 (二)鉴定内容 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内容主要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两个部分。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鉴定除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外,增加综合评审的内容。 四、申报条件 各职业均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申报条件详见http://jnjd.mca.gov.cn和http://www.bcsa.edu.cn)执行。 为加快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参加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五、鉴定的对象和范围 各职业鉴定的对象,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民政行业相应机构从业人员和准备从事本职业的有关人员。 鉴定范围应包括从事和即将从事特种职业的社会人员、各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即将毕业的在校生等。 六、鉴定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条件者,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和http://www.bcsa.edu.cn)网上填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提交初步审查合格后,需携带《申报表》一式二份(必须从网站上打印),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本人一寸、两寸照片各2张(背面注明本人单位、姓名,分别为办理准考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使用)到鉴定站现场确认。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上述材料原件后,汇总申报人员情况,统一向鉴定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复印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加盖印章,鉴定站进行初审和部鉴定中心进行终审)。 (三)鉴定站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根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同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为了减少证书错误率,请鉴定站仔细核对考生信息)。 (四)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考试单项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和http://www.bcsa.edu.cn)网上填写《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一式两份),参加单项考试。补考仍未通过的,合格单项成绩作废;再次申报鉴定,须按正常程序办理。 七、统一鉴定时间 继续实行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统考日”制度。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理论知识统一考试时间为12月16日上午9:00-11:0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于2010年12月18日(含)前组织实施技能操作考核。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时间按照《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民政部培训中心关于举办民政行业2011年技师、高级技师示范性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班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16号)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考务管理。各地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和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制度鉴定工作,按照《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加强2011年民政职业技能全国统考鉴定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办〔2011〕52号)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的通知(民职鉴办〔2011〕4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各鉴定站要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认真做好公告发布、报名组织、资格初审、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考试组织、成绩登录、数据汇总等各项考务工作,严格收费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加强鉴定规范化管理。 (二)强化技能培训。要协调民政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相互配合开展工作,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先启动培训,后开展鉴定”的原则,凡未开展培训的职业,原则上不启动该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 (三)按时申报材料。各地务必于2011年12月3日前,将本地鉴定筹备情况及《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汇总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登记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和《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申请函》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同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报名数据。 (四)理论考试实行集中统一阅卷和在线考试相结合制度。为提高考试效率,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继续实行全国集中统一阅卷。各地务必于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2日内将考生答题卡通过机要渠道寄往部职鉴中心,由阅卷机统一阅卷。 各职业院校学生专场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在线远程网络考试,请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实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制度。全国统一技能鉴定考试期间将由民政部人事司和部职鉴中心统一派 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现场督导。民政部设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和投诉咨询电话:010-61595449。各地要建立质量管理和投诉咨询电话,并报部职鉴中心面向社会发布。 九、其他 凡是没有参加第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鉴定站、第一次统考鉴定没有进行完毕的鉴定站、设在职业院校的鉴定站,将与本次考试一并进行。 各鉴定站按照文件通知尽快开展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以简报的形式及时报告我们。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要及时向部职鉴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 各地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人事司、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部人事司联系人:刘建华 部人事司电话:010- 58123342 传真:010- 58123337 民政部人事司网址:http://rjs.mca.gov.cn 部职鉴中心联系人: 杨根来、孙钰林、魏兵、宋艳琼、赵永、仝伟 部职鉴中心电话:010-61595400/5454/5451 部职鉴中心传真:010-61595449/5400/5451 咨询和投诉热线:010-61595449 地 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职业能力建设处 邮政编码:065201 鉴定邮箱:mzbjdzx@163.com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 附件:1.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职业、等级一览表 2.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汇总表 3.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登记表 4.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 5.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申请函 (文件和附件可由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下载电子版内容)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点击查看附件(民职鉴发〔2011〕17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1年第二次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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