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4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举办养老服务行业高端人才系列培训班的通知(民福善字[2011]50号)。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福利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为切实提高提高养老服务行业高端人才的职业素养、专业素质和综合技能,适应养老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我司委托民政部培训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面向农村敬老院及其管理机构举办养老服务行业高端人才系列培训班,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培训班每期限额70名;养老机构护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每期限额100名;养老护理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每期限额80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培训班 1.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机构以及民政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有关人员,具有2年以上相关职业专业教学经验,讲师或中级以上职称; 2.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或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的养老机构人事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 (二)养老机构护理职业技能考评员培训班 具有高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本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 1.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掌握本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技术要求; 2.熟悉了解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本职业(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热爱考评工作。 (三)养老护理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 1.具有高级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2.虽未取得高级资格,但工作业绩突出的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年龄超过45周岁,从事本职业连续工龄达到25年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推荐(需正式推荐函)、部职鉴中心审核后,可破格申报高级养老护理资格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培训班 政策和形势;护理知识与技巧;培训方法和技巧。 (二)养老机构护理职业技能考评员培训班 养老政策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养老护理鉴定考评基本知识;考评员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辅导;养老护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考试。 (三)养老护理技师培训班 养老政策和法规;港澳台地区与国外养老服务经验;养老护理基本知识;养老护理技师技能;培训与指导。 三、培训时间 (一)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培训班 期次 报到时间 培训时间 报名截止日期 第一期 2011.10.20 2011.10.21-10.29 2011.10.18 第二期 2011.11.08 2011.11.09-11.17 2011.11.01 第三期 2011.12.19 2011.12.20-12.28 2011.12.01 (二)养老机构护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 期次 报到时间 培训时间 报名截止日期 第一期 2011.10.20 2011.10.21-10.29 2011.10.18 第二期 2011.11.08 2011.11.09-11.15 2011.10.28 第三期 2011.12.19 2012.12.20-12.26 2011.11.28 (三)养老护理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 期次 报到时间 培训时间 报名截止日期 第一期 2011.10.20 2011.10.21-10.29 2011.10.18 第二期 2011.11.15 2011.11.16-11.25 2011.11.05 第三期 2011.12.15 2011.12.16-12.25 2011.12.05 四、培训地点 民政部培训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由部培训中心负担(包括培训费、书费、食宿费等),交通费由学员自理。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福利处对学员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和汇总,培训班的汇总名单发至民政部培训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二)请参加养老护理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的学员于培训开始前5天通过网络报名流程(见附件二)录入学员基本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并在报到时提交鉴定所需纸质资料。 (三)联系人 民政部培训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王萍:010—61595419/61595442 传真:010—61595442 附件:1.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鉴定工作规程 2.养老服务行业高端人才系列培训班报名汇总表 3.乘车路线说明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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