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9月8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的通知(民职鉴办〔201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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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的通知
民职鉴办〔2011〕49号
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保障考试质量,提高考试效率,为此我们制定了《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鉴定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的有何问题,请与民政部职鉴中心鉴定和质量管理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61595449.5400
联系人:赵永、仝伟
附件: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导引
(适用于殡葬、假肢、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至三级考试)
一、考生考前准备工作阶段导引
项目
| 基本要求
| 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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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公告
| 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民政部职鉴中心、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按照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
| 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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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报名
| 参加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照各职业国家《国家职业标准》(详见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殡葬假肢、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络报名系统”(http://www.sowin.com/)进行报名。
申请人认真填写《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向鉴定站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职鉴办〔2011〕25号)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报名流程(试行)》的通知(民职鉴办〔2011〕21号)
| 每次实施鉴定前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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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交材料
| 报考人员提交以下个人真实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鉴定站留存);
2.培训结业证(复印件鉴定站留存);
3.低一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站留存)
4.《民政行业特有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原件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复印件鉴定站留存);
5.县级民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加章的《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原件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复印件鉴定站留存);
6.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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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格初审和办理手续
| 鉴定站根据《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程序可在网上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接收资格审查。
符合报考条件的办理报考手续。
经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者,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和考生须知等材料。
说明:参加鉴定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理论、实操考核,缺其中任一证件不得参加考试。
| 每次实施鉴定前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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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站考前准备阶段工作导引
项目
| 基本要求
| 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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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条件准备
| 依据考核规则和考核任务要求,鉴定站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环境及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核所需物品的准备和后勤服务设施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报名结束后的一周内向当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派人对考场设施及有关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 报名结束后的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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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场编排和准备
| 职业技能鉴定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鉴定站应当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场安排表》,以上安排应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考场编排:理论考场通常按职业(工种)、级别顺排。
操作技能考场一般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
鉴定站应提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各考场编号、考试的职业种类、项目、考场规则、考生须知等。
| 每次实施鉴定前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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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卷管理
|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试行国家统一命题原则,对于题库已经开发运行的职业,实施鉴定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鉴定站先填写技能鉴定试卷申请表,由鉴定指导中心将试卷发往鉴定机构。
对试卷的运送和启用前的保管应作出周密严格的安排,确保不泄密。设备清单领取时间以最短准备周期为基准。
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两小时,由指定人员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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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准备
| 鉴定站长(考点负责人)
| 鉴定现场负责人由鉴定站站长担任,负责协调和组织鉴定现场各项工作,是鉴定现场的总调度。
职责为维护鉴定正常进行,处理干扰鉴定的行为和事故,对考评小组的考评工作情况向派遣单位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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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员
| 监考员不参与考评工作,但应按规定做好考场记录。
详见《监考员任务和职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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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人员
| 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考评人员数量应根据考生人数和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比例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考评人员亲属参加鉴定的,该考评人员应回避;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站不能连续鉴定三次;考评组成员中,每次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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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员
| 记分员负责鉴定成绩汇总和登录,记分员对登录的成绩应签字。应配备校对人员对记分员的计算和登录进行校对,校对也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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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人员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向考试现场派遣巡视人员,代表派遣单位检查鉴定组织实施情况。巡视员有权处理鉴定现场发生的违纪问题,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宣布此次鉴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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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 监考员、考评人员要提前检查考场准备情况,查看考场准备是否符合要求。
监考员、考评人员应于考前30分钟到考务主管部门领取试卷,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封条和试卷袋是否完整无缺。
考生应于理论考试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实操考试考前15分钟进入备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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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按照上述规定,各鉴定站按时上报部职鉴中心办公室备案。
三、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阶段工作导引
程序
|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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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知识考试
| 全国统一时间:考试日上午9:00-11:00
地点:各地鉴定站
考试时间不得更改(部分实操试卷可以在理论考试一并进行)
说明:2010年以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实行由民政部职鉴中心统一阅卷,各鉴定站在开始结束后2日内返回民政部职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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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技能考核
| 全国统一时间:下午1:30开始至规定结束时间下午前结束
地点:各地鉴定站
时间如有更改,应提前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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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试过程
| 1.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员或考评人员开始拆封和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首先将其姓名、考号、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填写在试卷、答题卡中指定的位置。
2.指导考生阅读试卷,如有个别试卷破损、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3.在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应按要求巡视考场,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防止代考情况的出现,同时注意有无违纪行为,还要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监考员对考场情况应做好记录。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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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结束
| 1.考试结束铃响后,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考试,顺序退场。
2.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封存试卷,按要求装订,核对试卷数量后装袋密封,交考场办公室保存。
3.操作技能考试结果的封存:采用考评合一办法的职业,以考评人员的现场记录作为保存资料。以考评分开的方法进行考试的职业,应指定专人对考生完成的样本作标志,并编号和记录后封存交考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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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阅卷评分
| 1.选择阅卷人员。阅卷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考评资格,较高的业务能力,负责的工作精神和职业道德水平。
2.统一认识。开始阅卷之前,考评小组长召集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统一对评分标准的认识,并统一工作程序和方法。
3.分工。考评小组长应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
4.阅卷评分过程中的要求。考评人员应用红色笔判卷,不得私拆密封试卷册。
5.登记成绩。由专门的记分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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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结束阶段工作导引
程序
|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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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绩发布
| 1.双科(理论、实操)考试合格者,由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汇总数据、填写表格。
时间:考试结束后5-7日内。
2.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并发布成绩公告(5个工作日),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 (http://jnjd.mca.gov.cn/)查询下载成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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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档案
| 1.考试成绩合格后,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民政部人事司审核验印,合格者加盖人事司钢印,并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 (http://jnjd.mca.gov.cn/)发布证书公告。
2.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向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鉴定站寄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3.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者省民政厅人事处指定机构)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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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工作总结
| 各鉴定站在向民政部职鉴中心写出总结报告。
时限:考试结束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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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政策依据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2007年10月12日民人劳字〔2007〕23号)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12日民人劳字〔2007〕23号)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和评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12日民人劳字〔2007〕23号)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负责人(站长)职责
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30号)
民政部职业鉴定指导中心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6号)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14号)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
关于《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民职鉴办〔2010〕14号)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2011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7号)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1年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8号)
民政部职鉴中心电话:
24小时质量督导和投诉热线电话:010-61595449(含传真)
中心鉴定和质量管理部电话:010-61595400.5449,13012002084(赵主任)
中心在线和综合管理部电话:010-61595400.5449,13910685470(宋主任)
中心主任办公室电话010-61595451.5449,13582642702(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