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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2011年第184期:2011年全国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公告发布,第一期技师班6月28日至7月12日进行

发布日期:2011-05-18   点击量:

今日(2011年5月18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2011年全国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公告(民职鉴公告〔2011〕50号)》,《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民政技能人才大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民政行业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2011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7号)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1年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8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拟定于2011年6月、12月开展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鉴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鉴定的职业及等级 鉴定职业:殡仪服务员、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矫形器师、养老护理员。 鉴定等级:各职业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报名对象和申报条件 现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人员。 殡仪服务员、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矫形器师、养老护理员各职业技师鉴定的申报条件,均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 虽不具备申报条件,但业绩突出,年龄超过45周岁,从事本职业连续工龄达到25年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推荐(需正式推荐函)、部职鉴中心审核后,可破格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 三、鉴定的考试考核标准、方法与指定参考教材 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与综合评审三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考试考核方法从国家题库民政行业分库中提取试题。综合评审按照《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试行)》执行。 考核标准是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基础知识和五四三级技能》(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12月版);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各职业《二级技能培训教程》(2010年版)。 四、申请鉴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一式两份,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填具后下载打印)。 (二)《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下载,提供打印件)。 (三)《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下载。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要严格按规定填写《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签字、盖章后,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四)《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总结》(一式两份,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下载)。 (五)提供能够反映本人技能水平的VCD光盘资料一份(时间20分钟左右,经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认可,具体参照《关于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需提交视频资料的通知》(民职鉴办〔2010〕22号)。 (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留存)。 (七)原《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对参加晋级鉴定的人员,要注意审核其原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名称是否与申报职业名称是否一致,取得原职业资格证书后的年限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八)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九)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照片背面写清本人姓名、工作单位,分别为办理准考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使用) 五、鉴定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者,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点击进入“网络报名系统”,网上填报个人信息提交后,考生须提供以下所需材料请在开班前15日内报送至民政部职鉴中心办公室进行审核,由民政部职鉴中心对合格人员名单公示。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上述材料原件后,汇总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必要的公开程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复印件等。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根据《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后,于2011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情况汇总表,连同申报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复印件等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报送民政部职鉴中心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并把电子版信息发送至鉴定专用信箱mzbjdzx@163.com. (四)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复审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前辅导,组织考核、评审,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上告示、公告。 因鉴定不合格,需重新鉴定的职工,请按申报要求提供所有材料,于报到时间交民政部职鉴中心办公室。 六、报名收费项目和标准 参加辅导的人员,各职业每人考前辅导费1350.00元,教材资料费150元,共计1500.00元。 参加鉴定人员,经民政部职鉴中心资格终审确认鉴定等级后,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分别为:殡葬类职业和养老护理员每人鉴定评审费900.00元,假肢师、矫形器师每人鉴定评审费1400.00元。 住宿统一安排,食宿费按照规定收取。 以上费用,在报到时一次交齐。 七、2011年鉴定时间安排和地点 2011年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拟开展2期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鉴定,具体班次、时间和内容如下: 时 间 鉴定时间 内 容 第一期技师班 6月28日至7月12日 考前辅导 理论知识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 综合评审 第二期技师和高级技师班 12月6日至12月21日 考前辅导 理论知识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 综合评审 其中第一天为报到时间,辅导和个人技术总结时间:7天;理论考试时间:1天;技能考核时间:2天;综合考评时间:3天。 报名截止时间:第一期为2011年6月20日。 第二期为2011年11月30日。 鉴定地点: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民政部培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八、民政部职鉴中心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传真:010-61595449 联系电话传真: 010-61595400 联系人:赵永、魏兵

附件:

【技师高级技师用表】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2011年新版)

【技师高级技师用表】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申报表(2011年新版)

【技师高级技师用表】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总结(2011年新版)

【技师高级技师用表】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2011年新版)

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师申报条件(7个职业)

民政行业特有职业高级技师申报条件(5个职业)

【样表】全国民政行业高级技师技师综合评审评分表

全国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申报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全国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赋分标准

《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试行)》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2011年全国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公告(民职鉴公告〔2011〕50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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