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
为加强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水平,推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做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2016年度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依据和范围
(一)考核依据
2016年度工作考核主要依照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殡葬等六个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民职鉴办〔2012〕80号)、《假肢师矫形器师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民职鉴办〔2012〕54号)、《灾害信息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民职鉴办〔2012〕50号)、《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民职鉴办〔2012〕48号)、《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民职鉴办〔2012〕46号),参照《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年检自查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
(二)考核对象
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16年公布备案的鉴定培训基地)(见附件2)。
(三)考核时间
2017年2月6日至3月20日。
二、考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考核程序
各鉴定培训基地对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和《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年检自查评分表》进行自查。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填写并上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见附件3)。
(二)考核要求
考核中涉及鉴定培训基地机构组成人员(培训基地主任、副主任、教务员、培训师资)、《考核表》等均采用两种方式同时提交资料。
(1)电子版;
(2)纸质版资料报送。
三、考核结果
根据各鉴定培训基地上报的《考核表》,对部分培训基地进行抽查,核定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对考核合格的培训基地予以公示确认。对一年内未开展鉴定培训工作或考培没有分离的培训基地,未按照培训基地协议书上要求开展工作,没按时上报年度工作考核表等都属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同时收回《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匾牌。
四、报送要求和方式
(一)报送要求
请各培训基地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考核表》盖章后报送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报送方式
(1)电子版发至专用信箱13439210563@163.com。
(2)纸质版报送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邮政编码:065201。
联系电话:(010)61595400
联系人:林文
附件:
1.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年检自查评分表
2.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一览表
3.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年检报告书
(以上附件可在http://jnjd.mca.gov.cn填写、打印、下载)
原文及附件下载
201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