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保证鉴定质量,提升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师资队伍整体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2017年民政部培训计划》(民办发〔2017〕11号),民政部人事司将于5月中旬举办2017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培训师资认证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21日(5月15日报到,5月21日返程)。
地点: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二、培训对象
参训对象共分为考评员和培训师资,统一选调,分班授课:
(一)考评员参训条件
培训对象包括初次参加考评员认证人员和考评员证卡到期换证人员,其中初次参加考评员认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本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考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3.具有本职业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资格,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掌握本职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培训师资参训条件
培训对象主要为养老护理类师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从事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取得初级师资资格证书2年,具有2年以上相关职业专业教学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
2.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取得相应职业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培训内容
(一)考评员培训内容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2.本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基础知识、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等。
(二)培训师资培训内容
1.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计划和职业《培训教学大纲》、“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培训教学的重点、难点。
2.成人学习特点和现代培训方法等。
四、报名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请登陆“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点击“网络报名”,在“鉴定报名”栏目中报名。
(二)报名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把关(须加盖人事部门印章),将报名人员情况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审核。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或鉴定站、培训基地于2017年5月8日前将审核确定的《2017年民政行业考评员、培训师资认证培训班报名汇总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发送至邮箱mzbjdzx@163.com,同时传真至010-61595449。
(四)审核确定后的培训学员名单于开班前公布,未通过资格审核者不能参加认证培训。
五、其他事项
(一)学员参训时须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本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教程》;
3.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师资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打印);
4.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见附件2)。
(二)培训班免收食宿费、资料费、培训费,往返交通费参训学员所在单位按照差旅有关规定报销。
民政部人事司人才工作处联系人:王铮键
电话:(010)58123353
民政部职鉴中心办公室联系人:张超曼
电话/传真:(010)61595449
中心手机:13311219230
附件:1.民政行业考评员、培训师资认证培训班报名汇总表
2.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2017年5月3日
1.(WORD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7年民政行业考评员和培训师资认证培训班的通知(民办函〔2017〕137号)
2.(PDF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7年民政行业考评员和培训师资认证培训班的通知(民办函〔2017〕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