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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院内研究中心(所、室)管理办法(2018修订)

发布日期:2018-10-16   点击量:   来源: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院内研究中心(所、室)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发展的需求,鼓励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各项科研活动,强化产教融合,提升学院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院研究力量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方面的作用,促进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与院外交流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内研究中心(所、室)(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以学院各教学及相关部门为依托,以本部门教学研究人员为主要成员,开展学术研究的机构,包括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三条研究中心对外可以“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XXX研究中心(所、室)”名义承担研究课题,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研究中心应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民政政策理论、社会服务职业教育、民政科技研究及其研究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申办程序

第五条申请建立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院建设发展总体需求,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规划;

2.研究中心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富有开拓精神;

3.研究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以本部门教学研究人员为主,鼓励吸纳院内其他部门人员和院外专家学者参与。

第六条申请建立研究中心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根据学科建设的需求统一规划,充分论证,并拟订论证报告;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管理处审核;

3.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设立。

三、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研究中心职责和任务:积极申报民政部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沙龙讲座活动;开展其他相关科研工作。

第八条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中心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与决策权,接受所依托部门的管理以及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研究中心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活动,并以所在部门的专业力量为基础开展研究工作。研究中心开展相关活动时,依托单位应提供必要场所和相关服务保障。申报和承担院外合作项目时,应经依托部门领导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在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学院将根据执行情况对研究中心进行撤销、合并或调整。研究中心主动撤消、合并或调整,须由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托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管理处审核,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研究中心负责人的调整由其依托部门提出,并报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研究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院内外课题。研究中心项目经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研究中心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年度考核于每年初由研究中心负责人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依托部门对研究中心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年度考核意见,报科研管理处备案;周期考核由学术委员会进行,结果在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上述考核结果,学院对表现优秀的研究中心进行表彰奖励。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院内研究中心(所、室)建设申请表

附件2: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院内研究中心(所、室)周期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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