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本款修改1.1.2.4、1.1.2.5,补充1.1.3.11、1.1.3.12、1.1.3.13、1.1.4.8。
1.1.1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名 称: 待定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待定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待定 ;联系电话: 待定 ;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待定 ;
电子信箱: 待定 ;
通信地址: 待定 。
1.1.2.5 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风景园林甲级 ;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设用地范围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建设用地范围 。
1.1.3.11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及园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驳岸、园林景观桥梁等。
1.1.3.12 绿化工程:是指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1.1.3.13 绿化养护:是指对绿地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
1.1.4 日期和期限
1.1.4.8 绿化养护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发包人有需求增加乔木,乔木养护期为24个月。其余绿化养护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本款修改1.4.1、1.4.2。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
与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见技术需求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施工组织设计;
( 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0个日历天日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印晒蓝图(其中1套用于竣工图的编制)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工程验收资料等监理人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资料: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深化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按照合同文件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报表等文件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供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3天。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项目所在地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甲方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项目所在地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项目所在地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待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本工程的一切图纸、资料及信息。若违反本条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据此向承包人索赔。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根据发包人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自行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和踏察,如发现差异,应在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实际工程的实体工程量变化幅度≥士15%且工程量变化费用占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款>士1%o时,调整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为:当工程量增加≥15%时,其增加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低,调低后的综合单价为原综合单价的95%;当工程量减少≥15%时,执行原综合单价 。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本款补充2.1.1、2.4.3。
2.1.1 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园林绿化施工所需的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给承包人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 。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还应提供项目施工区域内现状树木一览表(附件2)、现状土壤指标、 / 等。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期限及方式: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担保有效期至工程款拨付完成为止(不含质量保证金)。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全部竣工资料〔含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图、含所有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及电子版壹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通过后14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管理资料;2、施工技术资料; 3、工程物资资料;4、施工测量检测资料;5、施工记录;6、雄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7、施工验收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所有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由相应的分包人准备和编制但由承包人负责审查、汇总和装订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施工总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14日内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每月25日提交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本月实际完成情况统计表;每周五提交下周进度计划和本周实际完成情况统计表。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方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临时设施(含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标志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如因承包方原因未履行条款中约定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损失。若有事故发生,需立即上报,同时在24小时内如实填报文字说明报告。
3)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现场的交通、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方负责采取措施保护。保护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整体工程内(含各专业工程)的清洁卫生,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图纸未标明,但明显属于使用功能需要的、施工(相关)规范有要求的或明显影响美观效果的,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报监理变更审批后自行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图中出现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8 )承包人应当为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承包人不得因此使发包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踏勘现场
的责任和风险,承包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尽职详细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下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其施工安全性、施工方案的可实现性,以及对环保、社区或相邻环境及对相关方相邻权的影响。任何因承包人忽视、误解及/或未尽力确证项目相关情况,而使发包人及/或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损失,将由承包人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土方(含渣土)消纳、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扰民和民扰问题。
11)承包人应承担在施工中发生的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体系。
13)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的正确性;监理对放线和标高的检查,绝不意味着解除承包人对放线定位的责任。
1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拖延工期,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过慢,无法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无权因采取此种措施而获得任何追加款项。
15)承包人承诺按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保证资金监管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14日内,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设立针对本工程的专项账户。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材料、设备货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等费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扰和拒绝。
16)明确竣工清理以及竣工资料移交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17)承包人承诺不因变更价格(包括不限于设计变更、洽商、清单缺漏项、新增项等)的审批而影响本工程施工生产的正常开展,无论何种情况,承包人一旦收到发包人的指令,则必须立即执行,而不得以价格未确定或未达成一致等情况而拒绝或拖延施工,否则承包人须全额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8)承包人应当对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施工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沙尘暴、雾霾、国家庆典、外宾来访、高考、“两会”、周边民扰或扰民〉做出充分预见,并提前制定周密的应对方案,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因素造成停工或效率降低而提出工期颇延和费用增加要求。
19)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疫情期问施工而产生的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20)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施工期间校园安全防护相关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21)根据发包人实际需求,发包人可以将招标清单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子项减项,可以酌定减少一个或多个子项的工程量,并且不对承包人进行任何赔偿,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
22) 承包人未严格履行上述约定的各项义务,承包人应当以3万元/次为计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3)苗木、花卉采购需由承包人、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选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发包人有权更换所购苗木、花卉,产生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养护期内苗木落叶的清扫及消纳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
3.2 项目经理
本款修改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相关证书及编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wf-168@126.com ;
通信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中兴路21号院1号楼3层321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由承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每周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天(详见项目负责人履约承诺书),不排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每日到施工现场打卡。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需在收到监理人提交要求后,3日内补交完毕,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3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承担违约金3000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超过连续2天(含)时,需提前3天向发包人及监理提出书面申请,工作交接至同等能力级别(或优于)的项目负责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如承包人未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项目负责人缺勤天数以1000元/天为计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不封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14天向发包人及监理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更换申请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经发包人核实,原项目负责人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如经发包人核实,原项目负责人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000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按要求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证书、人员社保、主要业绩等资料书面提交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停工,由于停工给发包人和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3.3 承包人人员
本款补充3.3.6。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收到开工通知后7日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2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执业证书、人员社保、主要业绩等资料书面提交发包人。继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停工,由于停工给发包人和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发包人批准后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向发包人及监理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更换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经发包人核实,原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元整;如经发包人核实,原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并与投标文件一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确需离开施工现场超过连续2天(含)、或每月累计超过5天(含)的,需提前3天向发包人及监理提出书面申请,工作交接至同等能力级别(或优于)的施工管理人员,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如承包人未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缺勤天数以1000元/人/天为计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不封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3.3.6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
专业: 工民建 ;职称等级: 高级工程师 。
3.5 分包
本款修改3.5.1、3.5.2。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绿化工程、 本项目全部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本项目全部工程不允许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涉及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本款补充3.6.2。
3.6.1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
3.6.2 现状树木的保护起始时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本款补充:
履约担保金额及方式:签订合同后 /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履约担保人民币 / 元(不高于中标价的10 %),以¨保函或¨保险形式执行。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承担本项目内容的监理工作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在发包人的批准后行使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权力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
4.2 监理人员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质量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标。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临时设施(含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标志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履行条款中约定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若有事故发生,需立即上报,同时在24小时内如实填报文字说明报告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6.3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
合同当事人对农药、肥料的使用要求: 不得对土壤及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本款修改7.1.1。
7.1.1 工程涉及以下内容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包括此类工程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
¨现状树木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
¨土壤改良;
■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在开工前7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进度计划)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
7.3 开工
本款修改7.3.1。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或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本款修改7.4.1。
7.4.1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施工期间因政策或发包人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工期顺延,不予补偿费用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天数×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二/天,其中:逾期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发包人同意延长的工期。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结算价款的2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六 级(不含)以上的大风 ;
(2) 六级以上的地震 ;
(3) 一日内降雨量达 200mm(不含) 以上的暴雨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本款修改8.4.1。
8.4.1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9. 试验与检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本款补充9.3.4。
9.3.4 关于送检材料的约定: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本款补充10.4.3。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时,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4)变更若无法按图纸计算,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三方确认工程量,以避免结算无法确认工程造价。如无工程量确认单,则结算不予调整 。
10.4.3 变更估价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关于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的约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洽商、变更的确认并不代表其对相关的经济费用的确认, 经济费用最终的确认由发包人委托的结算审核机构审核后,经发包人、承包人签认后才生效。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本款补充10.7.1、10.7.2。
暂估价材料的明细详见附件3:《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项目不做价格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执行通用条款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本款修改12.2.1、12.2.2。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预付款直接转为工程款 。
12.2.2 预付款担保
签订合同后 /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支付担保人民币 / 元(中标价的 / %),以¨保函或¨保险形式执行。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至 / 为止。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本合同执行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款修改12.4.4。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 。
(2)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选择支付: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支付:
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后付至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和减项金额的85%,待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承包人同时提供结算价的 3%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支付依据。待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返还保函。
¨按形象进度支付: / ;
¨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 %支付;
¨其它: / 。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款进度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 / %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本款补充13.2.1、修改13.2.5。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3)竣工资料内容和份数:全部竣工资料(含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图、含所有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肆套及电子版壹套。 。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绿化工程移交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其他工程移交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处罚合同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含园路景观工程、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喷灌给水工程、雨水工程、电气工程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发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提交肆份最终结算申请书,电子版1份,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应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结算合同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结算款支付方式及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或¨已完工程量的总价的 85 %;结算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7 %;工程归档档案移交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提交肆份最终结算申请书,电子版1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5 竣工归档资料
本款补充:
(1)施工中未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2)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需经相关方书面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材料,由承包人提供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给发包人。
(3)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提供给发包人 4 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归档资料。
竣工归档资料的形式和格式: 竣工图纸的电子版,档案格式需为 Auto CAD 2008(或更新版本)软件所制成的和全套 PDF 格式电子版 。
(4)因承包人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归档资料时,经发包人催告, 3 个月内未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竣工归档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整理,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本条补充15.5。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2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本款修改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款的 3 %(≤3%),采用以下方式执行:
¨担保;
¨保险;
■其他: 银行保函 。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及绿化养护义务且合格移交后,在 14 天内结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发包人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承包人后,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保修义务,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发包人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承包人。
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发包人可指使承包人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承包人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2小时以内 。
15.5 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的具体期限: 乔木为2年,其他不超过1年。
绿化养护期内双方责任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绿化养护期内水电费支付: 由承包人承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达不到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确保达到合格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按时交工,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修补工作,达到合格标准。结算时扣除他人施工产生的价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暂停形式达 10 日,或者暂停施工达 10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烈度7度(不含7度)以上地震,10级以上(不含10 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以国家县(市)级以上气象局(台)、地震局(台)等专门机构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在本场地施工的时段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本款补充20.3.1。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关于评审机构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执行通用条款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本款修改为: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大兴区 人民法院起诉。
20.6 通知送达
本款补充: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及通信地址)准确无误,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由于一方联系方式错误、不详或者无法识别等导致无法送达,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送达方原因造成相关通知或者文件无法送达、拒绝签收,则相关通知或文件自寄送或发送后第 7 天起视为已送达。
21.其他约定:以实际签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