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常务副主任、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党委书记王杰秀签署16号文件,发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举办民政行业2011年技师、高级技师示范性鉴定班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16号),本次计划培训认证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100名,主要是灾害信息员、养老护理员、殡葬类、假肢类。
通知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民政技能人才大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民政行业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2011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7号)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1年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8号)安排,民政部人事司、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定于2011年12月举办第二期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示范性公益职业技能鉴定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的职业、等级和名额 鉴定职业:殡仪服务员、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矫形器师、养老护理员。 鉴定等级:各职业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殡葬、假肢类名额100人(详见附件1)。养老护理员240名(分3期,每期80人,另行发文)。 二、报名对象和申报条件 现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人员。 殡仪服务员、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矫形器师、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师鉴定的申报条件(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上下载),均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 三、鉴定的考试考核标准、方法与指定参考教材 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与综合评审三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考核方法从国家题库民政行业分库中提取试题。综合评审按照《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试行)》执行。 考核标准为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基础知识和五四三级技能》(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12月版);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的各职业《二级技能培训教程》(2010年版)。 四、申请鉴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一式两份,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填报后下载打印)。 (二)《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下载,提供打印件)。 (三)《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下载。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严格按规定填写《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后予以密封)。 (四)《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总结》(一式两份,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下载)。 (五) 提供能够反映本人技能水平的VCD光盘资料一份,时间20分钟左右,须经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予以认可(具体参照《关于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需提交视频资料的通知》(民职鉴办〔2010〕22号)。 (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留存)。 (七)原《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对参加晋级鉴定的人员,要注意审核其原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名称与申报职业名称一致,取得原职业资格证书后的年限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八)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九)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照片背面写清本人姓名、工作单位,用于办理准考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五、鉴定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者,应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点击进入“网络报名系统”,于网上填报个人信息提交成功后,须提供以上所需材料并在开班前15日内报送至民政部职鉴中心办公室进行审核,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合格人员名单公示。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上述材料原件后,汇总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必要的公开程序后,统一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初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根据《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后,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情况予以统计汇总,连同申报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复印件等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报送部职鉴中心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并把电子版信息发送至鉴定专用信箱mzbjdzx@163.com。 (四)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复审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前辅导,组织考核、评审,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上公告。 因鉴定不合格、需重新鉴定的人员,请按申报要求提供所有材料,于报到之前交民政部职鉴中心办公室。 六、报名收费项目和标准 参加辅导的人员食宿费、鉴定评审费、考前辅导费、教材资料费全部免收。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七、鉴定时间和地点 鉴定时间:12月6日至12月21日(6日报到,7日至14日辅导和个人技术总结;15日理论考试;16日至17日技能考核时间;18日至21日综合考评)。 报名截止时间:2011年11月25日。 养老护理员技师培训和鉴定时间除了第一期外,第二期为2011年11月16-29日;第三期为2011年12月16-24日。 鉴定地点: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地址为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八、民政部职鉴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 010-61595400/5454/5451 联系人:赵永、仝伟、魏兵 热线电话/传真:010-61595449 本文件和表格下载网站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网(http://jnjd.mca.gov.cn) 附件: 1. 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殡葬、假肢类)鉴定名额分配表 2. 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3. 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申报表 4.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5. 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总结
点击查看附件:(民职鉴发〔2011〕16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举办民政行业2011年技师、高级技师示范性鉴定班的通知(最新)点击查看附件:【技师高级技师用表】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2011年新版)点击查看附件:【技师高级技师用表】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申报表(2011年新版)点击查看附件:【技师高级技师用表】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总结(2011年新版)点击查看附件:【考生用表】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2011年新版)
点击查看附件:申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