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本页二维码

培训鉴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培训鉴定 -> 鉴定动态 -> 工作动态 -> 正文

工作动态2011年第38期:鉴定站质量评估进入自查自评阶段,近日部办公厅将发文提出要求

发布日期:2011-03-09   点击量: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将对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发出通知,安排布置工作。目前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已经进入自查自评阶段。

在2011年1月31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关于迎接国家人社部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办〔2011〕7号), 《通知》中说,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于2011年上半年在全国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本次评估工作其评估内容主要有合格评估和示范评估。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2011年1月--2011年3月);第二阶段: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4月);第三阶段:示范评估阶段(2011年6月--2011年7月)。按照评估《通知》要求,我们正在开展为迎接评估检查各项资料的全面准备工作。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以下简称“示范评估”)。

合格评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表》(以下简称“合格评估表”,见附件1,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sgy.mca.gov.cn下载 ),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实施鉴定工作的情况,其主要内容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情况、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示范评估依据《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表》(以下简称“示范评估表”,见附件2,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sgy.mca.gov.cn下载),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其主要内容有: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基础、场地和设备设施、持续改进工作措施等。

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制定出本区域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合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自查自评工作。

(二)合格评估阶段。在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及时、全面地组织开展本区域的合格评估工作。合格评估工作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和否决项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站合格评估工作时,若职业技能鉴定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将其直接列为不合格:(一)不鉴定发证;(二)伪造证书信息;(三)超范围鉴定;(四)无标准鉴定;(五)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六)管理岗位的人员、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且不能及时补齐;(七)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导致鉴定活动无法进行;(八)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九)成立以来从未开展活动的。若职业技能鉴定站无上述情况之一的,再行对照《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开展合格评估工作。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和出现否决项的鉴定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上的鉴定站,评估结果为合格;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的,应向我部申报行业示范评估;经部复审后,推荐参加人社部的国家示范评估。合格评估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针对该鉴定站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建议该鉴定站的审批部门撤消其资质。在此阶段,我部将派遣由职业技能鉴定行业级质量督导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抽查。

(三)示范评估阶段。我部将选派由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和行业级质量督导员、高级考评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示范评估工作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申报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示范评估工作。示范评估工作结束后,对各鉴定站和推荐参加民政部行业级示范鉴定站、人社部国家示范鉴定站的,要通过我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疑问的鉴定站,授予“全国民政行业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牌匾。推荐参加人社部示范评估并获通过的,授予“全国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牌匾。

地址:北京东燕郊经济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编:101601

版权所有: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京ICP备15019393号-1  冀公网安备 13108202000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