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民人劳字〔2007〕23号)及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规范化建设,现就做好2016年度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时间安排
(一)年检对象
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含已开展鉴定工作的筹备站)。
(二)年检时间安排
年检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各鉴定站根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报告书》(见附件)要求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送至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心将在各鉴定站自查的基础上对部分鉴定站进行抽查,具体检查安排分两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2017年3月15日—4月5日。
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对201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材料,报送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抽查阶段:2017年4月5日—4月15日。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成专家考评组,对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对部分鉴定站进行实地查看。专家考评组结合资料审查和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年检的内容
1.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2.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数据和成绩数据的报送情况;
3.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是否符合标准;
4.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执行考核标准是否准确,考核是否公正,鉴定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和规范合理;
5.社会各界的反映,重点在职能范围、考培分离、管理人员、考评员工作评价等方面;
6.是否签订《2016年度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书》。
三、年检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报告书》(附件1);
(二)《考评员工作反馈意见表》(附件2);
(三)《督导员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附件3);
(四)《鉴定站机构信息表》(最新更新)。
四、年检结果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结果经民政部人事司核定后由中心公示。年检合格的鉴定站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验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于年检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1-2个月整改,整改期内不承担鉴定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者,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鉴定站,年检不合格:
(1)不鉴定发证,伪造证书信息;
(2)超范围鉴定,无标准鉴定;
(3)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重大责任事故等;
(4)管理岗位的人员、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
(5)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6)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
(7)本年度没有开展鉴定工作又未说明原因的。
五、有关要求
(一)各鉴定站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把接受检查和改进工作、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强化管理及服务水平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年检的内容和标准,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职业鉴定站基础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补充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场地、设施、检测仪器。切实做到以检查为动力,充实完善鉴定条件,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三)请各鉴定站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年检报告书》等材料经所在省(区、市)民政厅(局)审核验章后报送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本次年度考核所有报送材料主要包括电子版文件和纸质版文件资料两种形式。电子版资料报送至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邮箱(mzbjdzx@163.com);纸质材料邮寄至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
邮寄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101601。
联系人:张超曼
联系电话/传真:(010)61595449
监督投诉热线:010-61595449/5451 值班手机:13311219230
附件:1.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报告书
2.《考评员工作反馈意见表》
3.《督导员工作情况反馈意见表》
2017年3月15日
(主动公开)
原文下载:
1.【PDF版】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的通知(民职鉴发〔2017〕3号)
2.【WORD版】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的通知(民职鉴发〔2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