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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2017年第6期: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民政行业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7〕2号)

发布日期:2017-04-05   点击量: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有关职业院校

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职业等级和鉴定时间  

2017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范围、职业等级和鉴定时间实施安排(附件1)。

二、鉴定方式和形式

   (一)鉴定方式。继续实行全国统一鉴定和省级统一鉴定两种方式。其中假肢师、矫形器师全国统一鉴定实行相对集中、分区域的方式进行;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除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外,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省级统一鉴定。  

(二)鉴定形式。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由各鉴定站组织;各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级别的鉴定由部职鉴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各地应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鉴定职业及等级。

三、鉴定的依据和内容

(一)鉴定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和《国家职业鉴定指导》(各地如有需求,请联系部职鉴中心,联系人:田老师,电话:010-61595400)。

(二)鉴定内容。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鉴定除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外,增加综合评审的内容。

四、鉴定申报条件

各职业鉴定的申报条件(见附件2)。

为加快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参加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但尽量实现并轨,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五、鉴定的对象和范围

各职业鉴定的对象为民政行业相应机构从业人员和准备从事本职业的有关人员。

职业院校在校鉴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双证书的要求,可继续对相关专业学生开展鉴定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在毕业前)申报五级(初级),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大学三年级)申报四级(中级)的要求组织申报。

   六、鉴定申报程序  

  符合各职业各等级申报条件者,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网络报名系统”)网上如实填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不得漏填(如上传照片等),提交成功后,将《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各鉴定站或部职鉴中心由鉴定站部职鉴中心进行网上初步审查  

   初级、中级、高级申报人员审核合格者请携带《申报表》(须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技师、高级技师审核合格者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二)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上述材料原件后须在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汇总申报人员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统一向鉴定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鉴定站进行现场初审、部职鉴中心进行终审。  

(三)鉴定站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根据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同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等(为减少证书错误率,请鉴定站认真核对考生信息)。

(四)201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考试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由考生如实填写《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一式两份),参加单项考试。补考仍未通过者,合格单项成绩作废;再次申报鉴定,须按正常程序办理。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计划要求,统筹安排,做好本地区鉴定工作规划和指导,督促鉴定站开展相关各职业鉴定工作,确保统一鉴定顺利进行。

(二)统一鉴定理论考试和实操技能试卷启用前属于国家秘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做好试卷交接、运送、保存和阅卷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避免发生泄密事件。对出现的考试安全保密问题不隐瞒,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加强统一鉴定考试管理工作,规范考点和考场设置,严肃考试纪律,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相应职业技能标准确定考生报考工种等级,认真核对考生信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影响考务工作;合理安排统一鉴定各环节工作,避免出现报名延误和成绩录入延迟等情况。

(四)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制度,积极协调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相互配合开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严查“考培不分”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五)加强统一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行“逢考必督”制度。部人事司和部职鉴中心将结合各地统一鉴定开展情况,委派质量督导员对各地鉴定过程全程现场督导;根据《关于考评员使用管理办法》要求,鉴定考评员实行备案制度,考评组长由部鉴定中心统一委派,严查“无证考评,过期考评”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各地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联系。

   部职鉴中心联系人:张超曼、孙钰林柴瑞章  

   联系电话:010-61595449/7326/5451  

    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政编码:101601      

鉴定邮箱:mzbjdzx@163.com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

附件:1.2017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日安排表  

        2.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3.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2017316


附件1

                    2017年民政行业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安排表

序号

鉴定范围

职业等级

鉴定时间

备注

1

孤残儿童护理员

养老护理员

1月

7日、8日、14日、15日

在职职工

2

4日、525、26

3

11、1218

1925日、26日

4

8日、9日、1516

22日、23日、2829

5月

6日、7日、13日、14日

20日、21日、28日、29日

2

假肢师、矫形器师

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624日上午9:00-11:00。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624日至26完成。

网上报名时间:3月15日至4月24日

在职职工

二级

一级

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3

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

7月

8日、9日、15日、16日

22日、23日、29日、30日

在职职工

8月

5日、6日、12日、13日

19日、20日、26日、27日

9月

2日、3日、9日、10日

16日、17日、23日、24日、30日

10月

7日、8日、14日、15日

21日、22日、28日、29日

11月

4日、5日、11日、12日

18日、19日、25日26日

12月

2日、3日、9日、10日、16日

17日、23日、24日、30日、31日

4

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

四级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4月22日上午9:00-12:00。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4月24日(含)之前完成。

网上报名时间:315日至410日。

在校生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11月11日上午9:00-12:00。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11月12日(含)之前完成。

网上报名时间:9月25日至10月10日。


附件2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附件3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序号

 

性别

文化程度及专业

工作单位

申报职业工龄

资格证书等级/现有职称及专业

资格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现有职称编号及取得时间

申报职业

申报等级

 

正常鉴定/破格申报

1

2

3

4

5

注: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此表2、将《初级、中级、高级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各鉴定站,由各鉴定站进行网上初审3、将《技师、高级技师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中心,由中心进行网上初审,中心传真:010-61595449/5454/1732/7326,电子版发送至中心邮箱mzbjdzx@163.com。


原文下载:

1.【PDF版】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民政行业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72)

2.【WORD版】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民政行业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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