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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7〕14号)

发布日期:2019-03-18   点击量:   来源: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为充分适应民政事业服务社会的需要,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技能合格的民政技能人才队伍,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引领,培养一批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47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于11月24-26日开展2017年民政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技能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时间和地点

鉴定时间:201711月24日至26日

鉴定地点: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燕灵路2号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二、鉴定条件

(一)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条件。

应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在2013年10月以前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申报技师(二级)。

(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条件。

应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在2013年10月以前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

鉴定报名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名人员请登录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点击 “网络报名”,在“鉴定报名”栏目中报名根据所报职业分别选择批次“2017年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养老护理员)”、“2017年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孤残儿童护理员)”、“2017年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殡葬类)”和“2017年民政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假肢类)”。

(二)报名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把关(须加盖人事部门印章)将报名人员情况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审核。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审核确定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发送至邮箱mzbjdzx@163.com,同时传真至010-61591732.

(四)审核确定后的考生名单于鉴定前公布,未通过资格审核者不能参加鉴定考试

四、所需材料

考生鉴定前须携带以下证件资料:1、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网络报名通过审核后可下载打印)2、 提供能够反映本人技能水平的VCD光盘资料一份,时长20分钟左右,须经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予以认可; 3、 《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技术总结》(纸质版一式九份和电子版);高级技师申报人员还需提交本职业相关论文一式九份;4、 《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附件2);5、本人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九份,须审核原件)、低一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九份,须审核原件)、身份证复印件;6、 破格申报者(技师),须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正式推荐函原件。

五、联系方式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林   文

电话∕传真(010)61595400/5449(F)


                    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7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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