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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07-04   点击量:   来源: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自愿申报困难认定的全日制在校生。(除2019年入学前的大龄项目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实行量化标准、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资助项目

 学校建立以“奖、助、贷、勤、补、免”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资助:

    1.奖学金

学校面向全体学生设立各级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鼓励学生争优创先、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奖学金类别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参照《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助学金

学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各级各类助学金,其中包括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等,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压力,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助学金类别包括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等具体评定办法参照《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3.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由国家制定的经办银行承办的为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的信誉贷款。具体办理程序可由学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和办理。贷款成功办理后,学生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目前我校仅支持生源地助学贷款形式)

4.勤工助学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合法的劳动报酬。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困难补助和学费补偿

由国家或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包括专项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部分。专项困难补助是由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专项资助,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补助项目和资金以当年上级下达的文件为准);临时困难补助是由北京市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的,针对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的学生给予的临时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参照《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细则(试行)》以及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办法(试行)

服义务兵役、退役士兵学费补偿代偿和毕业生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具体工作分别依据《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毕业生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代偿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6.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主要是针对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施的资助。具体办理程序:首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学生处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绿色通道

学校为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即先为学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学生受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大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如果来得及办理助学贷款,或没暂未筹够上学费用,报到时可凭随录取通知书寄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申请表》,通过学校的“绿色通道”直接报到入学,在六个月内学费。入学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资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而失学。

第三章 资助工作体系

 组织架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审计监察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总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分别成立资助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各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为成员。班级成立班级评议小组,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会主要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员需在班级进行公示,并在各二级学院进行备案。学院建立四级资助工作机制,各级机构接受审计监察处的监督,违责必究。

  任务分工:

   (一) 领导小组负责传达国家资助政策、定期召开资助专题会议和资助业务培训会,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助资格和认定级别,监督资助材料的归档和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全面统筹学生资助工作。

   (二) 学生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资助各项业务,包括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生资格认定、奖助学金评选、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并及时向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要做好资助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资助业务。

(三)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助学贷款、奖助学金评定、社会及企业奖助学金评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本二级学院学生资助业务。

(四)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所有资助业务的班级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困难等级及佐证材料

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特别困难、特殊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能够提供有效证件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4.孤儿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 残疾人子女;

7. 烈士优抚子女;

(二)特殊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能够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能够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以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受灾证明的学生;

2.因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长期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导致家庭困难的,能够提供户口本、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证明的学生;

3.单亲且监护人无固定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学生,能够提供户口本、单亲相关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复印件的学生

4.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能够提供户口本等相关证明复印件的学生;

5.父母一方因下岗、失业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能够提供户口本、养老金存折、失业登记证或领取失业金、银行卡流水及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复印件的学生;

6.因多子女(两名及以上)上学或多供养人员家庭,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户口本、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复印件的学生;

7.其它能够提供其他困难佐证材料的学生;

(三)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的认定条件,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个人申请认定,并提交个人诚信承诺书、家庭收入证明与银行流水复印件,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五章 申报、审核及公示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困难认定工作,通过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每年9月份,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由学生自愿申请困难认定。

1. 新生群体:由学生处向新生寄送《《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寄发,以下称申请表,学生在暑假期间自行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到校后申报。

2.在校生群体:每学年结束前,学生处向在校生发送申请表。学生在暑假期间自行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到校后申报。

(二) 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对所有申报一般困难认定的学生,应综合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按照100%的比例以电话核实、个别访谈、信函索证(索证对象为乡镇村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等方式作为评议依据定级,并留存过程记录。

(三) 班级评议小组确定困难等级,报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资助工作小组可采用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困难生认定的精准度。

(四) 经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后,需在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提交认定结果,学生处上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出。学生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认定工作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学生处原则应在10月中旬前要完成认定和建档工作,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果将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认定受助资格:

  (一)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社职院201828)管理规定,还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如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或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无特殊理由,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因家庭购买商品房、私家车等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

(六)不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十一  学校对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家庭或个人如遇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应及时向学校告知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变化原因,学校将依据《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每年通过实地走访、数据分析、个别访谈、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核工作,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负责解释。原《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二〇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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