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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选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的通知

时间:2017-05-22 浏览次数:

各教学单位: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17〕19号)相关要求,我院决定开展“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近年来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重点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曾获得过相同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具有教师资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模范实施素质教育,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二)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功底,自觉更新知识,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能够将学科知识与教育理论、现代信息技术等有机结合,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敬业精神强,师德高尚,受到师生尊重和信赖,在德育工作或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够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在学校管理上,办学思想端正,坚持依法治校,勤政廉洁,民主开放,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凝聚力强,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及学校管理、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三、评选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推荐一名“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采取本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方式,推荐人选经在本部门推荐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时间向教务处报送推荐材料。

(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将在学院进行公示。

(三)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确定表彰初步人选,并通过北京教育信息网在全市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确定表彰人选。

(四)分别授予“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申报材料

(一)《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推荐名册》、《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册》一份(附U盘或光盘)。

(二)“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一式一份。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篇幅在1500字左右。

五、申报时间

请各教学单位于2017年6月8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报至教务处。

联系人:曹艳 电话:1731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17〕19号)

教 务 处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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