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25〕18号)要求,现就我院2024—2025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预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依据
根据文件要求:“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成绩排名均应位于前40% (含40%)。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范围为具备我院正式学籍的、经学院认定的2023及2024级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2025年通过北京市专升本考试录取至我校康复治疗、护理专业两年制本科的学生,因修业年限不满一年。不纳入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名额分配
根据《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今年教育部分配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共167名,按照学生处资助中心注册备案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按照比例分配如下:
二级学院名称 |
困难生总数 |
励志奖学金名额 |
本科 |
专科 |
老年福祉学院 |
175 |
3 |
30 |
婚礼文化与传媒艺术学院 |
195 |
4 |
34 |
社会工作学院 |
137 |
2 |
24 |
儿童教育与发展学院 |
100 |
0 |
17 |
生命文化学院 |
138 |
2 |
24 |
康复工程学院 |
142 |
3 |
24 |
总计 |
887 |
14 |
153 |
三、评审程序
1.7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发布评审通知,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申报;
2.8月20日前,各二级学院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建以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等为组员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符合条件的同学提交材料(见本通知“五、需要提交的评选材料1-2”);
3.9月8日前,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初审的同学进行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后,评审结果面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9月10日前,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见本通知“五、需要提交的评选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复审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5.9月20日前,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材料,拟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6.9月26日前,推荐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7.根据教育部全国资助中心的要求,学生处进行系统填报。
8.教育部确定获奖名单后,发放奖学金及证书。
四、材料提交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附件1)
2.申请人2024-2025学年各学科成绩单一份(教务处打印)、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份。
3.国家励志奖学金导入模板(附件2)
联系人:郑梦鸽 联系电话:010-80206939
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导入模板
学生处
2025年7月6日